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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从企业拿钱买房,怎么拿钱更省税?看看5个案例!

案例一

王总属于闪闪科技公司100%控股股东,2019年底由于自己买房用钱,以借款名义从公司借走240万元,一直未还。

涉及个税=240万元*20%=48万元

参考: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案例二

王总属于闪闪科技公司100%控股股东,2019年底由于自己买房用钱,股东会决议从未分配利润中拿出240万元向股东分红,王总分得240万元。
涉及个税=240万元*20%=48万元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案例三

王总属于闪闪科技公司100%控股股东,2019年底由于自己买房用钱,因此从年初开始每月领取工资20万元,截止到年底共计领取了24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
涉及个税=(240万元-6万元)*45%-18.192万元=87.108万元

微信图片_20200209145123.jpg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案例四

王总属于闪闪科技公司100%控股股东,2019年底由于自己买房用钱,因此年底领取了全年的年终奖24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

240万元/12个月=20万元

20万元适用45%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15160元。

涉及个税=240万元*45%-1.516万元=106.484万元

微信图片_20200209145220.jpg

参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中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是从2019年1月1日施行。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五

王总属于闪闪科技公司100%控股股东,2019年底由于自己买房用钱,房款240万元,王总直接用公司名义来购买。

个税=0元

提醒1:

王总购买商业房本身也是用于公司办公使用,这样干脆以公司名义购买,不用先买在个人名下,再出租给公司使用了,省掉了个税、房产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等。

提醒2:

王总以公司名义购买商业房用于办公,可以计提折旧费用计入公司,从而节省企业所得税。
另外购买商业房取得的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同时以公司名义购买商业房,可以增加了公司资产。

微信图片_2020020711442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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